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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政发〔2015〕15号 《关于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支

作者: 发布日期:2015-07-04
临朐县人民政府文件
临政发〔2015〕15号
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中央和省、市有关政策规定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的意见 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直有关部门、单位,各重点企业:
 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,促进企业转型升级,加快推进我县特色产业做亮、传统产业做强、新兴产业做大,依照市政府《关于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的意见》(潍政发〔2015〕4号)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以下支持企业转型发展的意见。
  一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
  1.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。设立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。对处于初创期、成长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,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,可按注册资本金的5-20%投资参股,并通过基金收益转让的方式予以支持。(责任单位:县财政局)
  2.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开拓国外市场。对在国外销售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,县财政按竞争性原则,通过基金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。(责任单位:县商务局。配合单位:县财政局)
  二、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
  3.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203号)规定,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,减按15%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(责任单位:县国税局、地税局)
  4.依照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2008〕116号)规定,企业开发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,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%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摊销。(责任单位:县国税局、地税局)
  5.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,在一个纳税年度内,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的部分,免征企业所得税,超过500万元的部分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(责任单位:县国税局、地税局)
  6.依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9〕45号)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9〕125号)规定,科研机构、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,若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,获奖人在取得时,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;分红或转让时,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。(责任单位:县地税局)
  7.依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3〕117号)规定,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,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、土地,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;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、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,按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执行。(责任单位:县地税局、国税局)
  8.对牵头成立或加入省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(行业协会、基地)的企业,当选为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的,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,国家级分别奖励30万元、10万元,省级分别奖励10万元、5万元。对建成院士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,一次性补助经费30万元。对建成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、企业(行业)技术中心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企业重点实验室、工程研究中心、工程实验室、工业设计中心、工程技术中心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(生产力促进中心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、质监中心)的企业,经过验收之后达到相关要求的,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,国家级30万元,省级10万元(当年度同一获奖主体不重复奖励)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发改局、经信局、科技局、中小企业办)
  9.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,国家级50万元,省级20万元。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型(试点)企业,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,国家级20万元,省级10万元。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科技局)
  10.牵头企业组织实施的省及省以上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、重大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类重大项目,在我县实现产业化且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,对其研发费用,经经信部门认定,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。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。(责任单位:县经信局。配合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)
  11.龙头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、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创新资源,构建联合开发、优势互补、利益共享、风险共担的产业(同业)联盟。对其购置设备、技术研发、组织会展论坛等费用支出,经经信、发改、科技部门认定,每年给予50万元的补助。补助资金在当年12月底前拨付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经信局、发改局、科技局)
  12.支持鼓励企业发明创造。对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,1项国内发明专利补助2000元,1项国外发明专利补助1万元。对通过国家级、省级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的企业,每新增1项鉴定成果,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,国家级5万元,省级3万元。对新荣获中国专利金奖、优秀奖的企业,分别给予法人代表30万元、10万元奖励;对新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、二等奖的企业,分别给予法人代表3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对新荣获山东省专利奖一、二、三等奖的企业,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、5万元、2万元奖励;对新荣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一、二、三等奖的企业,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、5万元、2万元奖励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科技局)
  三、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
  13.对企业实施省及省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,当年设备投入3000万元(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设备投入1000万元)以上的,按设备(含自制和联合研发设备)投资额4%的比例予以补助。补助资金在设备安装完毕2个月内拨付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经信局)
  14.优先保障重大项目、重点技改项目信贷。列入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的重大项目、重点技改项目和县10大工业骨干财源项目,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支持保障。金融机构对政府部门推荐的优质技改项目,开辟“绿色通道”,简化业务流程,降低融资成本,在贷款利率方面,原则上给予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利率。(责任单位:县金融办、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发改局、经信局)
  四、支持企业“两化”融合
  15.对企业实施的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,按投资额的6%予以奖励,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。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经信局)
  16.大力支持智能制造应用。对企业组织实施的“智能工厂”项目,经经信部门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,对符合标准和条件的,按竞争性原则,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。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。企业购买机器人设备,实施“机器换人”项目的,按设备投资额的8%给予补助,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。补助资金在设备安装完毕2个月内拨付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经信局)
  17.大力支持发展电子商务。自2015年起,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、基地,一次性给予50万元、20万元的补助奖励。补助资金在获得认定2个月内拨付。对新注册创办的、独立核算的、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,投入运营后,根据其发展需要给予三年的补助支持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商务局)
  五、支持企业发展制造服务化
  18.支持企业创新制造服务发展模式。引导制造型企业向服务化发展,对企业发展总集成总承包、交钥匙工程、成套装备、增值服务等业务,经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评定后,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经信局)
  19.对从制造型企业内部剥离,为社会提供第三方服务,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服务型企业,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经信局)
  六、支持企业集群布局发展
  20.鼓励建设配套园区。对龙头企业投资建设“园中园”,或实施列入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重大项目、技改项目和县10大工业骨干财源项目的,国土部门通过“先租后让、长期租赁、弹性年期”等多元化用地办法,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。(责任单位:县国土资源局。配合单位:县经信局)
  21.鼓励本地化配套。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龙头企业配套本地化生产,每增加1家配套企业(与龙头企业开票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),县财政通过基金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。(责任单位: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经信局)
  22.推动强链补链。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链项目,经经信部门审核推荐,利用县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,以阶段参股、股权投资等方式优先支持。(责任单位:县经信局。配合单位:县财政局)
  七、支持企业上市重组
  23.县级设立500万元上市基金,用于上市企业前期支持。(责任单位:县金融办。配合单位:县财政局)
  24.充分利用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,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和搬迁改造项目给予支持。(责任单位: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经信局)
  八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、发展外向型经济
  25.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。对县政府统一组织参加的省政府或国家部委组织的境内展会,给予参加企业每个展位5000元人民币补助;对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境外展会,按展位费50%给予补助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商务局、经信局)
        26.支持企业与世界500强、中国100强、中国民营企业50强合作,对其开展的合作项目,县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。(责任单位: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商务局、经信局)
  九、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和标准化战略
  27.支持企业品牌建设。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、国家名牌产品、省着名商标、省名牌产品的企业,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,国家级奖励50万元,省级10万元。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和省长、市长质量奖的企业,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4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,对新获得省长、市长质量贡献奖的个人,分别一次性奖励获奖人10万元、5万元。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市场监督管理局)
  28.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化建设。对主导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全国行业标准、省级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企业,给予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,属主导的分别奖励100万元、3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,属参与的分别奖励10万元、5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市场监督管理局)
  29.建立首席财务总监、安全生产总监制度。每年由主管部门组织培训,县财政承担培训经费。(责任单位:县经信局、安监局。配合单位:县财政局)
  十、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
  30.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。自2015年起,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,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、30万元的支持;对新认定的国家、省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,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、50万元的资金支持。奖励资金在获得认定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经信局、中小企业办)
  31.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对外服务。鼓励本县国家级、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对行业内中小企业有偿服务,对年度内为20家以上中小企业提供科技研发、行业共性技术难题攻关服务的研发机构,经县经信局、中小企业办认定后,给予每个服务项目1万元、最高限额20万元的补助。补助资金在当年12月底之前拨付。(责任单位:各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,县财政局。配合单位:县经信局、中小企业办)
  十一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
  32.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,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,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(24个月)以上的,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%,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,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;当年不足抵扣的,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。(责任单位:县国税局、地税局)
  33.依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71号)规定,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,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免征增值税;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,免征营业税。(责任单位:县国税局、地税局)
  34.依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34号)的规定,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(含20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,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(责任单位:县国税局、地税局)
  十二、附则
  35.本意见涉及财政资金按现行财税体制分级负担。
  36.本意见中奖励补助资金适用于规模以上企业中上年度纳税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。
  37.安全、节能、环保、纳税、债务等方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,不予奖励;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,不重复奖励。
  38.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,具体抓好贯彻落实。监察部门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效能监察,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。
  39.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,按本意见执行。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  临朐县人民政府
  2015年6月27日临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7日印发